利川市茂业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建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ED0QQ6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马桥社区三组农特产品物流交易中心11栋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上述螺丝椒属于农产品,没有外包装及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该批抽检不合格的上述螺丝椒当事人称于2026年1月16日在江津区谭均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50公斤,购进金额为120.00元。销售情况:上述螺丝椒全部销售给了利川市祥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是450.00元。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销售价款减去购进价款,违法所得为330.00元。
经查,江津区谭均蔬菜经营部经营者否认2026年1月16日给当事人销售过上述螺丝椒。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螺丝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未索取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共计3330.00元。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的违法行为,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3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330.00元。
3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