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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光进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584135370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甘塘产业园区东山老王坡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4
(2022)黔2701民初2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松桃永红花木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2
2022-05-10
(2021)黔2701民初4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3
2021-10-13
(2021)黔27民初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黔南妇产医院,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x**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17
(2021)黔27民初1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林**,陈**,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黔南妇产医院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7-22
(2021)黔2701民初4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6
2020-09-07
(2020)黔27民终15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1-28
(2019)黔2701民初1126号
合同纠纷
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都匀市人民法院
8
2019-10-10
(2019)黔0102民初112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郝**
陶**,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5
2020-09-21
(2020)黔民申3271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陶**、郝**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15
2019-12-27
(2019)黔2701民初11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3822.7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22
2020-09-14
(2020)黔27民终157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10
2020-06-22
(2020)黔01民终4219号
劳务合同纠纷
陶**、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09520.2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31
2019-04-25
(2019)黔01民终1998号
合同纠纷
郝**、贵阳兰亚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9
2018-11-06
(2018)黔2701民初3204号
合同纠纷
贵州兰亚园艺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灵峰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5
2018-12-24
(2018)黔0102民初7190号
合同纠纷
郝**与陶**、贵阳某某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统罚决字〔2025〕第2号
2025年11月26日,都匀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实:2025年10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1-10月“工业总产值”指标,填报数为1884.05千元、检查数为1117.97千元,差错额766.08千元,差错额是检查数的68.5%。
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0.00元
都匀市统计局
2025-12-12
2
黔南市监食罚〔2025〕12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生产经营了了1袋标签标注错误的执行标准的茶叶“都匀毛尖”,其产品标签执行标准标注为DB/T442.2,实际应当为DB52/T 433。 2.当事人通过抖音店铺贵台红将涉案产品销售,销售价格120元/袋,货值金额120元。投诉人(消费者)已经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另查实: 1.投诉人向当事人购买的“都匀毛尖”共计花费120元,现已经退货退款。 2.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3.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生产者的原料验收、过程控制、出场检验等责任,采取统一级别的茶叶存放冷库,客户下单后再包装销售的方式。 4.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生产经营了了1袋标签标注错误执行标准的茶叶“都匀毛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因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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