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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梧桐聚缘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胜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7BXQ959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79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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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83号
-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自行配置的“人参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七条第(二)项“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二)自酿酒、散装食用油。”的规定,属于小食杂店经营禁止的自酿酒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数量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人参酒,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200元。
12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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