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福民粮油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衍福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50424092680751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泉上镇泉正村红泉规划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07
2018-10-17
(2018)闽0424民初1238号
排除妨害纠纷
宁化县福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与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30号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化县福民粮油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合作社厂区,作业人员邱衍福(身份证号:350424196504070230),在使用叉车用于装卸该合作社新进的冷库设备。叉车上铭牌为:“型号规格:CPC30-AG2,整机编号:G5AE95686。”,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邱衍福叉车作业证,以及该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的叉车(编号:G5AE95686)于2024年12月底的时候从私人手上购买的,用于厂区货物转运。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厂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使用该叉车装卸该合作社新进的冷库设备,叉车作业人员邱衍福无有效叉车作业证,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宁市监湖监特令〔2025〕2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只有出厂合格证,未进行首次检验,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当事人已按照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停止使用该叉车。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形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TA-14:从轻情节,裁量幅度: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
-
-元
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