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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西关熏醋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多荣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719041655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松树镇松树村四组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凉州)市监处罚﹝2025﹞244号
2025年4月12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安宁奥华综合超市销售的凉武熏醋“商标:凉武,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凉武牌小米香醋(甜醋)“商标:凉武,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4月30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NFJ2025-0697、NO:NFJ2025-0698的《检验报告》,以上两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安宁奥华综合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的凉武熏醋和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的凉武牌小米香醋(甜醋)的生产单位均为武威市西关熏醋厂。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武威市西关熏醋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其随附的《检验报告》(NO:NFJ2025-0697、NO:NFJ2025-0698),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食品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的凉武熏醋和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的凉武牌小米香醋(甜醋)。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由张宗福、张丽花二人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01月01日,当事人生产了“商标:凉武,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的凉武熏醋300袋、“商标:凉武,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的凉武牌小米香醋(甜醋)400袋,凉武熏醋、凉武牌小米香醋的生产成本均为1.1元/袋。2025年1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凉武熏醋、凉武牌小米香醋全部销售给了兰州市的安宁奥华综合超市,凉武熏醋和凉武牌小米香醋(甜醋)销售价格均为1.2元/袋,货值金额840元,获利70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再次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LZ2025S01547)反映,2025年04月08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城关区定西南路杨佩综合店销售的凉武武威熏醋(食醋)“商标:凉武和字母,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05月12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NO:LZ2025S015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城关区定西南路杨佩综合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01日的凉武武威熏醋(食醋)的生产单位为武威市西关熏醋厂。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武威市西关熏醋厂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其随附的《检验报告》(NO:LZ2025S01547),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及食品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01日的凉武武威熏醋(食醋)。经查,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商标:凉武和字母,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01日,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武威市西关熏醋厂”的凉武武威熏醋(食醋)250袋,成本价1.1元/袋,2025年10月2日将上述食醋全部销售给了兰州市的城关区定西南路杨佩综合店,凉武武威熏醋(食醋)销售价格1.2元/袋,货值金额300元,获利25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召回已经销售的上述被抽检为不合格的食醋。
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95元。
20000.00元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2
(武)市监罚﹝2023﹞127号
2023年8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GC2023-1845)内容显示,生产企业武威市西关熏醋厂生产的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2-11-01),于2023年7月5日被委托单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武威市西关熏醋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生产成品库内内未发现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2-11-01)和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的标签。当事人提供了食品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食品购销凭证(一票通台账)等,显示当事人在是2022年10月1日投料生产,于2022年11月1日进行灌装前加入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42克,共灌装400袋(350ML/袋)小米香醋,于2022年12月3日全部销售给兰州安宁奥华综合超市。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内调取了食品监督抽样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2-11-01)的抽样照片,显示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2-11-01)的标签上标注“食品添加剂:0添加”。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GC2023-1845)内容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实测值:0.150。当事人提出复检,但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未受理复检,理由是标签问题,和醋的质量没有关系,不需要复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凉武牌小米香醋(规格型号:350ML/袋,生产日期:2022-11-01)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添加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经批准该案2023年8月1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52.00元。
5000.00元
武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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