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焦月凤保水产品销售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焦月凤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BYNHUN9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风平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83号
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在风平农贸市场销售的淡水鱼(草鱼),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该批不合格的淡水鱼(草鱼)是当事人2025年8月6日从芒市风平镇那目村一养殖鱼的经营户购进的,共购进了12kg,购进价格是18元/kg,购进金额合计是216元。购货时,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记录购进上述淡水鱼(草鱼)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对上述不合格的淡水鱼(草鱼)追根溯源,2025年8月6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购买3.55kg,单价是20元/kg,其余淡水鱼(草鱼)已自食和销售完,至案发,摊位上已无抽检批次的淡水鱼(草鱼),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且未记账,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533103723730524)中的抽样数量3.55kg,单价20元/kg,认定本案货值金额71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淡水鱼(草鱼)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小摊贩,未建立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淡水鱼(草鱼)及采购淡水鱼(草鱼)时未建立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