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曲中周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红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0NJAB92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水务家园楼下商厅58-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4〕125号
当事人郭红艳在其美团店铺发布“水润亮肤化妆残留+密集补水”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使用范围为“所有肤质 全面部”,通过查看其商品详情页,查验该广告所使用商品为“曲中周密集透润管理套”商品,通过查询该产品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1616546)显示“1:请放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2:避免让产品入眼睛。如不慎入眼,请用大量清水清洗。3:使用前请先做肌肤测试(手腕内侧或耳后),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三岁以下儿童勿用。”安全警示用语。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功效宣称中并未宣称适用敏感皮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适用于敏感皮肤的证明材料,适用“所有肤质 全面部”属于当事人自行编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从山东聊城曲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曲中周密集透润管理套”产品5盒,商品进货价398元/套,销售价(实付价)47元/套,截至目前,该“水润亮肤化妆残留+密集补水”产品未销售,商品货值总金额199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上架该商品广告信息,因当事人叙述本广告未产生广告费用,且无法提供印制广告的相关账目、收据等资料,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进行处罚。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