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大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MA37YU6R5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湖田村丁家坡10号2栋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84号
我局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日两次向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的宁都县鑫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170户企业邮寄《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专用信函,告知限期履行相关义务。至2023年4月2日上述企业仍未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且邮寄专用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其中因无人签收二次被退回的有138户,一次被退回的有32户。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次被退回信函的32户企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3日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此,通过以上二种方式相结合证实以上170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3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出具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纳税或从未税务登记证明的函》,证实相关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宁都县鑫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17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0.00元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0-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6-2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