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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新华街黑丫大大饺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子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80GBMX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石油公司住宅楼2单元1层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一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规格:450ml,进价6.5元/瓶。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1日,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对桦甸市新华街黑丫大大饺子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高子淳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过程在店内后厨食品调料区发现了已拆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一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规格:450ml,现已超过保质期。2026年3月19日对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一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桦市市监强制〔2026〕31号,附: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桦市市监强制〔2026〕31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一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9日,保质期24个月,规格:450ml,进价6.5 元/瓶。因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为加工菜品所使用,不对外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一瓶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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