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晓飞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CQ8K61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项城村洪黄路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7
(2023)浙0382民初46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施**,施**,浙江简优气动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3-05-23
(2023)浙0382民初466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秋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简优气动有限公司,施**
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税一稽罚﹝2025﹞83号
违法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附件16.偷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附件14.虚开发票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主动陈述交易事实、及时在相关文书和签证上签字盖章等事实,处罚决定:罚款1156436.13元
罚款1156436.13元
1156436.13元
温州市税务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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