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不晚杂货铺(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东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9MADM6N8W9G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小稿午村二组吴震自建房一楼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2025]42号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剑河不晚杂货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其货架上经营有:西平天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炸鸡味,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40319,数量17包,包装完好。上述食品至检查日,已经超过保质期。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表述在2024年11月16日向投诉者销售了1包西平天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皮炸炸鸡味,总共进购30包,剩余17包,进货价0.3元/包,销售价0.5元/包,无进货票据,未建立食品进销台账。上述食品从超过保质期之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除了向投诉者销售了1包以外,是否还有售出,还售出多少,无相关证据证明。故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0.5-0.3)=0.2元,货值金额为:17包×0.5元/包=8.5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有悔改表现,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得到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核查拍照3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并到现场参与、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剑市监强制〔2024〕79号)及财物扣押清单(〔2024〕79号)各1份;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剑市监延强〔2024〕13号)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依法扣押和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扣押时限的事实。
证据四: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及笔录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