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宝清县坤琪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士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B8G4F4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尖山子乡尖东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清市监处罚〔2025〕59号
2025年5月13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据职权检查发现,宝清县坤琪食品店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并指定王梦娇为主办人,苏薪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坤琪食品店是2018年8月17日成立的,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执法人员2025年3月28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商品:烧烤蛋(热凝固蛋制品)9枚/袋 ,共2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保质期45天,已于2024年12月27日过期。据当事人陈述,在售过期食品售价共10元,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坤琪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照片五张、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法; 4、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和做出整改报告; 5、不予立案材料、现场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鉴于经营者被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虽然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当事人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销售的过期食品,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排查整改,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无主观故意,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宝市监强制〔2025〕 号《财物清单》); 2.罚款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宝清县财政局非税收归集专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宝清县支行(账号:100371588440010001,地址:宝清县新华路北段新华名苑小区七号楼 B 座)。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5000.00元
-
2025-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