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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婧注册资本: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1CMAT01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4﹞35号
经查明,林甸县聚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品阿莫西林分散片1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1盒、牛黄解毒片5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3.刘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4.对刘婧《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5.随货同行单4份,证明所销售药品是正规渠道购进的。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事实。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处罚如下:处以3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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