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香香高桩馒头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翠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9L18A7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发小区B05栋2单元1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6日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糖馒头及巧克力花卷进行抽样检验。根据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ZA002601271024、NO.ZA002601271016),当事人经营的红糖馒头(制作日期2026年1月26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0.215g/kg、巧克力花卷(制作日期2026年1月26日)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含量0.247g/kg,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发酵面制品类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2026年1月26日共制作红糖馒头60个、巧克力花卷35个,售价均为1元/个,当日售卖65个,金额65元;剩余30个均于次日打折售出,价格0.8元/个,金额2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法定账目,故有证据证明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89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
5000.00元
-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