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千远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EB569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二十层2007号办公-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应急罚﹝2025﹞32号
2025年9月23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线索,到西乡塘区永宁村“吉安燃气”和“南宁源吉机动车检测站”附近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号仓库内有乙醇-酒精3.96吨(规格165公斤/桶,共24桶),醋酸正丁酯3.6吨(规格180公斤/桶,共20桶),环己烷1.24吨(规格155公斤/桶,共8桶),碳酸二甲酯0.8吨(规格200公斤/桶,共4桶),2号仓库内有溶剂油[闭杯闪点≤60℃]3.3吨(规格165公斤/桶,共20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乙醇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568;醋酸正丁酯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657;环己烷在目录所列序号为953;碳酸二甲酯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110;溶剂油[闭杯闪点≤60℃]在目录所列序号为1734,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上危险化学品共计12.9吨。经查,上述仓库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属于该公司所有。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无仓储无店面,若需仓储的零售店面,需另行申办”,因此,该公司住所、店面、临时仓库不能存放危险化学品。经查,该公司在西乡塘区永宁村存放涉案危险化学品的临时仓库安全条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综上,该公司存在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
2025年9月23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举报线索,到西乡塘区永宁村“吉安燃气”和“南宁源吉机动车检测站”附近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1号仓库内有乙醇-酒精3.96吨(规格165公斤/桶,共24桶),醋酸正丁酯3.6吨(规格180公斤/桶,共20桶),环己烷1.24吨(规格155公斤/桶,共8桶),碳酸二甲酯0.8吨(规格200公斤/桶,共4桶),2号仓库内有溶剂油[闭杯闪点≤60℃]3.3吨(规格165公斤/桶,共20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乙醇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568;醋酸正丁酯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657;环己烷在目录所列序号为953;碳酸二甲酯在目录所列序号为2110;溶剂油[闭杯闪点≤60℃]在目录所列序号为1734,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以上危险化学品共计12.9吨。经查,上述仓库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属于你公司所有。你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为“无仓储无店面,若需仓储的零售店面,需另行申办”,因此,你公司住所、店面、临时仓库不能存放危险化学品。经查,你公司在西乡塘区永宁村存放涉案危险化学品的临时仓库安全条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属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综上,你公司存在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公司按规定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彻底清空原临时仓库,消除安全隐患。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应急罚告〔2025〕33号),你公司负责人彭杰于2025年11月6日签收,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鉴于截至案发时,你公司经营时长不足2个月,违法行为持续较短。涉案危险化学品货款价值为29860元,数量较少、价值不高,该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较小。同时,你公司已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时将涉案危险化学品全部搬离原存放的临时仓库,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的认错改过态度较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事故调查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给予减轻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4
2
南武应急罚﹝2024﹞003号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广西千远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的通知的《行政审批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实施标准中的第53项,对广西千远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南宁市武鸣区应急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