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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尚臻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赖冬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7LXPAA2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268-14、268-15、268-16(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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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烟处[2025]第121号
2025年09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宁波市甬尚臻选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李团洁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268一14、268一15、268一16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经营地址与实际相符;在其经营场所中查获其准备销售的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1种0.6条,其中:利群(西子阳光)0.6条。经外观特征察看比较,现场认证,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视音频记录,且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未申请回避,也未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2025年9月2日本局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268-14、268-15、268-16经营卷烟业务,其经营卷烟领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8月底从一上门推销的烟贩子(无法查实)处购进违法卷烟利群(西子阳光)0.6条,其购进上述卷烟后存放于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准备销售给附近消费者。2025年9月2日该批违法卷烟悉数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其中鉴别检验损耗数量总计0.2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准备销售的非法生产的卷烟销售总额计人民币186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前两年内曾于2025年3月1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赖冬林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赖冬林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具有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268一14、268一15、268一16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营业状态为“存续”。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图片”,证实了2025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开源路268一14、268一15、268一16查获违法卷烟利群(西子阳光)0.6条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其他客观情况。 证据五:“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卷烟,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总计0.2条。 证据六:“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实了案发当日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价格明细。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赖冬林的“询问笔录”及“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局端)查询结果截图”,证实了当事人取得该批卷烟并用于销售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在案发前二年内曾于2025年3月1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及当事人未在此次违法经营卷烟业务行为中获利的事实。 证据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及“送达回证打印件”,证实了案发前二年内当事人因违法经营卷烟业务已被本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次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当事人告知了卷烟质量鉴定结果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局于2025年09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奉烟处告[2025]第1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当事人本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86元,违法程度较重,且当事人在2025年3月13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再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当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人民币186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83.7元。 罚款金额上缴国库。非法生产的卷烟利群(西子阳光)0.6条全部予以公开集中销毁,其中鉴别检验损耗总计0.2条。
83.70元
宁波市奉化区烟草专卖局
2025-09-25
2
奉烟处﹝2025﹞第5号
当事人虽系初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但本次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87635元,违法程度严重,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87635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876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利群(软红长嘴)等共计55种308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5.5条以银行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虽系初次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但本次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87635元,违法程度严重,经综合考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进货总额人民币87635元的10%的罚款,计人民币876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上缴国库,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白沙(硬新精品二代)、利群(软红长嘴)等共计55种308条全部予以发还,其中质检损耗5.5条以银行转账形式补偿给当事人。
8763.50元
宁波市奉化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13
3
甬奉市监处罚﹝2023﹞150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以11.2元/kg的价格从方桥蔬菜批发市场马金亮处购入青线椒37.5kg,计购入款420元。购入后,当事人将上述青线椒放至超市内并以11.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8月31日,本局对当事人待售的青线椒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25kg,抽样数量3.056kg,其中备样1.514kg存放在检测机构,买样费用总计36.5元。2023年9月25日,本局收到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3*****283101009C的检测报告:食品名称:青线椒,被抽样单位名称:宁波市甬尚臻选商贸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青线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3年9月26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以11.96元/kg的价格销售上述青线椒37.5kg,销售金额448.5元,购进成本420元,获利28.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青线椒的货值金额448.5元,违法所得28.5元。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460平方米。<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罚款10000元。上述共计罚没款10028.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5元;2、罚款10000元。上述共计罚没款10028.5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