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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盛鼎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7JKFX9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乡东道村尹家屯西侧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11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0年8月31日,有效日期至2025年8月30日;生产地址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乡东道村尹家屯西侧500米。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生产香美肥牛片22袋,香美肥羊片22袋,于2024年2月12日销售给净月经济开发区鑫牛生鲜超市香美肥牛片20袋,香美肥羊片20袋,剩余产品用于出厂检验。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分别为香美肥牛片(速冻调制食品)和香美肥羊片(速冻调制食品),产品执行标准均为SB/T10379。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第4.1条营养标签“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SB/T10379-2012)第10.1.1标签、标志:“速冻预包装产品应符合GB7718和GB285080的规定,并注明产品类别和生制品或熟制品,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19295的规定”之规定,该批次产品未标注生制或熟制,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 经查,当事人接到投诉后将未销售的17袋香美肥牛片(速冻调制食品)和17袋香美肥羊片(速冻调制食品)全部召回并自行销毁。香美肥牛片(速冻调制食品)成本为16.5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销售数20袋,召回17袋,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54元;香美肥羊片(速冻调制食品)成本为13.5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销售数20袋,召回17袋,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54元。根据出厂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经检测为合格。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仅查验了牛肉、羊肉及部分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产品投料记录中其他原辅料的相关资质,当事人涉嫌未完全查验原料的供应商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长春市盛鼎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肥牛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即食、非即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9项的规定。现已查明,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生产香美肥牛片22袋,香美肥羊片22袋,于2024年2月12日销售给净月经济开发区鑫牛生鲜超市香美肥牛片20袋,香美肥羊片20袋,剩余产品用于出厂检验,该批次产品未标注生制或熟制,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经查,当事人接到投诉后将未销售的17袋香美肥牛片(速冻调制食品)和17袋香美肥羊片(速冻调制食品)全部召回并自行销毁。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仅查验了牛肉、羊肉及部分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产品投料记录中其他原辅料的相关资质,当事人涉嫌未完全查验原料的供应商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不合格数量较少,在案发之后积极提供证据,配合执法机关了解案情,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4项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08.00元。提请领导审批。
5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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