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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孙玲珠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玲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B5JX18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梅花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3〕101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南浔凤先副食品店购进猪皮哥农家纯肉肠5包、2023年8月2日购进卫龙麻辣麻辣30包用于销售,去年从南浔会群副食品店购进乌江榨菜一箱用于销售,因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无法提供乌江榨菜的具体购进时间、上游供应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止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店内有1包猪皮哥农家纯肉肠,生产日期20230101,保质期9个月,购进价4.4元/包,销售价6元/包;2包乌江榨菜,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16个月,购进价2元/包,销售价2.5元/包;12包卫龙麻辣麻辣,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120天,购进价0.77元/包,销售价1元/包。上述食品共15件,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为23元。因当事人无法查明食品销售情况,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销售过期猪皮哥农家纯肉肠1包,故违法所得6元。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涉案的1包猪皮哥农家纯肉肠、2包乌江榨菜和12包卫龙麻辣麻辣;(三)没收违法所得6元(大写:陆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合计人民币3006元(大写:叁仟零陆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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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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