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富海镇李四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清洁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7MA19Y63P2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海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富裕市监处罚〔2024〕10042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李四小月饼每袋净含量650克,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为产品名称:小月饼;净含量:650克;配料表:皮料:小麦粉,绵白糖,色拉油,鸡蛋,饮用水。馅料:熟面粉,色拉油,白砂糖,白豆沙,玫瑰酱,花生仁,芝麻仁,果脯,青梅,桔丁。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丙酸钙。产品类型:烘烤类;加工方式:热加工;执行标准:GB/T19855;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23022704073;产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生产商:富裕县富海镇李四食品厂;厂址: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海镇。上述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玫瑰酱,而该食品厂实际生产时使用的为糖玫瑰,与食品标签内容不符。上述包装袋是当事人2024年4月10日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达塑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00个,2024年7月21日当事人生产了30袋小月饼使用了30个包装,剩余的970个还未使用。当事人已经重新制做了标签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采取加贴的方式进行改正。2024年7月23日到7月25日,当事人将生产的上述30袋小月饼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每袋11元,货值金额共计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七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举报人提供的商品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李四小月饼”的商品样式和标签配料表标注的内容。
6.“小月饼”生产投料及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糖玫瑰和小月饼包装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记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小月饼的投料情况、生产情况和出厂检验情况。
7.糖玫瑰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糖玫瑰的购进情况。
8.小月饼包装进货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小月饼包装的购进情况。
9.小月饼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和食品流通环节购销凭证(一票通)复印件三份,证明销售小月饼的销售情况。
10.介绍信、病情介绍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负担重,生活确有困难。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三十元;2.罚款五千元。
5000.00元
-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