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庆山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690852357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第七街区3栋2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9
(2023)云0828民初56号
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
澜沧依林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铁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7
(2023)云0114民初2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健农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3
2022-07-12
(2022)云0125民初2296号
合同纠纷
宜良县阿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4
2022-07-01
(2022)云0125民初1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曾**,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良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刘**
宜良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7
(2022)云0114民初18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何**
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8
2023-04-17
(2023)云0114民初2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健农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096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3-17
2022-03-11
(2022)云0125民初69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宜良鸿升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9
2021-12-21
(2021)云0125民初3071号
合同纠纷
宜良县阿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19
2015-12-10
(2015)盘法执字第1237-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合肥大富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4-19
2015-12-10
(2015)盘法执字第1264-1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合肥大富建筑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1-04
2018-12-25
(2018)云0112民初38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云南川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51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10-10
2017-12-26
(2017)云0126执异24号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与云南青泽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张*、禄丰亿源有色金属冶炼厂公证债权文书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9-07
2018-07-19
(2018)云01民辖终54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6-29
2018-05-24
(2018)云0126民初2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南屏支行与被告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0-26
2016-10-26
(2016)云民申6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邹**与云南川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三稽罚﹝2023﹞28号
你公司2022年1月6日第6号凭证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刘国相,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020658(基本户),凭证摘要为转刘国相往来款,金额50,000.00元;2022年7月22日第40号凭证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曾庆山,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020658(基本户),凭证摘要为转曾庆山往来款,金额50,000.00元;2022年7月1日第4号凭证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徐海燕,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020658(基本户),凭证摘要为转徐海燕往来款,金额40,000.00元;2022年7月4日第5号凭证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徐海燕,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贡春融支行020658(基本户),凭证摘要为转徐海燕往来款,金额10,000.00元(徐海燕为投资人刘洪亮妻子),经与你公司核实,以上款项为你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分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之规定,你公司支付给投资人的分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0,000.00元。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0,000.00元处以50%的罚款共1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