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风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057747084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68号通用别克汽车4S店,员工宿舍食堂1栋1层3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5
(2020)新01民终2402号
劳动争议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4-15
(2020)新0105民初556号
劳动争议
宋**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6
(2023)新0104民初10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
2023-03-09
(2023)新0104民初10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1
2021-08-31
(2021)新0104民初108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31
2021-08-31
(2021)新0104民初108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31
2021-08-31
(2021)新0104民初1080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1-09
2023-08-15
(2023)新0105民初4335号
合同纠纷
新疆华启凯消防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2-22
2023-02-16
(2023)新0104民初7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72.22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08
2022-01-18
(2021)新0104民初17703号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2-28
2021-12-07
(2021)新0104民初143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28
2021-12-07
(2021)新0104民初1438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11-21
2021-10-28
(2021)新0104民初132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1-21
2021-10-28
(2021)新0104民初132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鸿旭神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新)市监处罚(2025)196号
经查,2017年8月1日,当事人与新疆亿峰鸿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东戈壁二街229号君威景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当事人自2022年8月5日至2025年9月3日期间,通过抄表计量收费的方式,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惠星老年养护院(电表箱户号6502205010466)以0.60元/千瓦时收取342960千瓦时电费计205776元。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号)“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适用范围:(四)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的规定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一、统一全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全区(除克拉玛依市外)居民生活用电实际缴纳的电费(用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的规定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新疆电网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表列明乌鲁木齐市(城市),目录销售电价不满一千伏用户电价为0.39元/千瓦时”的规定,当事人对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惠星老年养护院(电表箱户号6502205010466)收取342960千瓦时电费,每千瓦时多收取0.21元计72021.60元,该笔费用已于2025年9月12日完成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三章 价格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裁量基准:个人除外、有违法所得:(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计7202.16元。
7202.16元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