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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苏溪联合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高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E78JFY8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黄文翔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6〕1397号
2026年2月5日,被处罚人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升塘店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2400元。
24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5
2
义市监处罚﹝2025﹞3310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义乌市同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升塘店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枸橼酸铋钾胶囊”宣称“治99种胃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十五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叶酸片”宣称“预防脑中风、延缓老年痴呆,降低患癌风险,预防贫血、神经血管疾病和老年痴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枸橼酸铋钾胶囊”宣称“治99种胃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十五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叶酸片”宣称“预防脑中风、延缓老年痴呆,降低患癌风险,预防贫血、神经血管疾病和老年痴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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