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千禧宫电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泽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1623MA2NWP776K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亳州市利辛县人民路与文州路交叉口西南侧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809号
当事人于2017年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与文州路交叉口西南侧一楼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经营。2024年11月28日当事人从阜阳市慧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10台深圳市康家佳品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室内加热器”,产品名称:室内加热器;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1200W;装箱数:1台;净重/毛重:6kg/7.4kg;包装尺寸:455×455×455(mm);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23-2007;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1日;产品型号:KH-TY64;生产日期:2024年3月11日;产品颜色:玫瑰金;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已通过中国CCC认证。购进价110元/台,进货额1100元,售价150元/台,抽样检验用了1台,销售1台,销售额300元,盈利80元,除去备样1台,剩余7台未销售,于2025年7月15日当事人已做退货处理并索要了销售退货单。备样一台于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送至我局。2025年4月17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室内加热器”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验。2025年5月26日,我局收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皖检DZ字第01463号),内容为:“检验项目:…7.非正常工作(不含19.11.4):计量单位:-;标准值:标准GB4706.1-2005GB4706.23-2007第19章要求;检验结果:不通过;单项判定:不合格;8.稳定性和机械危险:计量单位:-;标准值:标准GB4706.1-2005GB4706.23-2007第20章要求;检验结果:不通过;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非正常工作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亳州市室内加热器产品市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5)皖检DZ字第01463号)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利市监东检鉴结〔2025〕5号)各一份,同时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5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内容为:“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处理意见,理由:复检过程中,在复检机构现场确认复检样品时,发现样品封条破损,且有明显移动痕迹,不具备复检样品接受条件。”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通知书。上述“室内加热器”货值45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室内加热器”时索要了销货凭证,未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罚款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 3;没收不合格“室内加热器”1台。
562.50元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