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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瑀婕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82080968758M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霍州市开元办开元街(法院对面)还迁楼2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0
(2025)晋0110民初2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源区支行
郭**,许**,山西卓林贸易有限公司,李**,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杨**,王**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1
民间借贷纠纷
徐**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3
2024-07-19
民间借贷纠纷
徐**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4
2023-03-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董**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5
2023-03-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6
2021-09-22
(2021)晋1082民初12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州市人民法院
7
2020-05-27
(2020)晋0108民初5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村信用社
太原通畅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张**,许**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3
(2025)晋0110民初2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源区支行
李艳荣;郭宝建;崔海霞;许有雷;杨建军;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卓林贸易有限公司;王瑀婕
裁判文书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2
(2025)晋0110民初28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源区支行
王瑀婕;郭宝建;李艳荣;杨建军;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有雷;崔海霞;山西卓林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9
(2024)晋0108民初4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区支行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军;崔海霞;王瑀婕;许展霞
裁判文书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4
2024-09-30
(2024)晋0108民初4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区支行
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崔**,王**,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5
2024-07-25
(2024)晋0107民初658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徐**
许**,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6
2021-06-10
(2020)晋0106民初38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许**,郭**,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7
2021-01-10
(2020)晋0106民初38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许**,郭**,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8
2020-09-18
(2020)晋0106民初38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许**,郭**,霍州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1-04-17
(2020)晋0106民初38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双隆商贸有限公司、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569620.98元
民事案件
2
2020-07-24
2020-06-28
(2020)晋0108民初5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村信用社与太原通畅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山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43780.5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市监处罚〔2025〕73号
当事人于2020年开始在美景一号小区使用的240块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民用电能表未经检定。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13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240块民用电能表仍在使用且未进行检定。故认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民用电能表事实成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民用电能表;2、处以罚款捌佰元(800元)整。
800.00元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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