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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云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闵海云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D1LLLU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大冶市灵乡镇永康路16号(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5〕21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17日,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殷祖镇红军路59号一单元301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住房租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等。2021年10月当事人自行采购DN15规格的生活用水表1块并进行安装,用于租户闵海云用水数量的计量,按2.7元/吨的价格收取水费并出具收费凭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的规定,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明确了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DN15-DN50(生活用)属于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现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水表)对租户闵海云用水量进行计量并收取水费,收费单价与居民用水单价一致,为2.7元/吨。租户闵海云2024年第一季度用水量28.5吨,第二季度26.9吨,第三季度31.2吨,第四季度30.1吨,全年共计用水116.7吨,合计应收315.09元,当事人实收315元,无加价的违法行为。 还查明,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复查时,该水表已更换为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水表,并贴有水表首检合格标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免予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只使用一块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危害后果轻微,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将未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更换为符合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0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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