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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冠业烟杂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赞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5MA2ELULN1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江北区翠柏路4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1
(2025)浙0205民初850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柯*
宁波市江北冠业烟杂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8
(2025)浙0205民初6705号
侵权责任纠纷
柯*
宁波市江北冠业烟杂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5〕18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燕窝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燕窝制品2盒; 2.罚款2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燕窝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产品相关信息的燕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无产品相关信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燕窝制品2盒; 3.罚款2000元。
经查明:2025年01月10日,当事人以1200元的价格销售了1盒无商品标签的燕窝,该燕窝包装上也未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和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025年0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江北区翠柏路41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盒超过保质期的燕窝制品,1盒售价为500元,另1盒售价为700元。由于采购时间过长,当事人已忘记上述无标签燕窝及超过保质期的燕窝制品的采购单位、采购时间、采购价格以及采购数量。另,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也无法提供销售票据,无法查实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燕窝以及超过保质期燕窝制品的具体销售情况。上述不合格燕窝以及燕窝制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无违法所得。
2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