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保颜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窦艳丽 | 注册资本:1.5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9065010306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市监处罚﹝2025﹞006号
当事人赤峰保颜美容院于2024年11月12日从广州集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广州美颜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敏兮赋妍修护莹润乳》2盒(生产批号:SM240905B,限期使用日期:20270904),购进单价为378.00元每盒,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化妆品备案信息,属于违规行为。至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盒上述化妆品在销售货架上摆放。当事人对上述行为事实无异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3000.00元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