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林弟点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林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1MA2AFG1YX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九龙湖镇汶溪菜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3〕42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立高副食品店以168元/20公斤/桶的价格购进3桶煎炸用油共计60公斤。2023年8月14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煎炸过程用油(加工日期:2023年8月14日)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抽样数:1.0公斤,抽样基数:3.0公斤)。2023年9月7日,本局收到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312044),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为:39.6%,该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对极性组分项目不大于2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9月8日被本局查处时,当事人被抽样时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已经全部丢弃换新。按照抽样基数3公斤,抽样1公斤,抽样买样价格10元/公斤,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共计货值30元,共计获利10元。
当事人使用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食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