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壹号男神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志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304MAE5NN8P0T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南街2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5〕10210001号
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荔市监移送字﹝2025﹞798号﹞,有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售卖的一款“莆田特产三合士小吃”,外包装无生产资质、生产厂家等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处罚款5072.9元;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共计5106.9元,上缴国库。
5072.9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莆市监处罚〔2025〕07040012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福建周边特产供应链店”,主要销售莆田特产食品,店内有销售一款“川贝枇杷膏”的食品。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从鸿福家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瓶枇杷膏,进价40元/瓶;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鸿福家贸易有限公司采购3瓶,进价40元/瓶。该款“川贝枇杷膏”实为枇杷膏,并不含“川贝”成分。当事人看到标有“川贝枇杷膏”的枇杷膏比较畅销,于是擅自在无标签的枇杷膏瓶上张贴上“川贝枇杷膏”标签后上架销售,该标签虚假标注原料川贝。当事人售出上述枇杷膏7瓶,报损1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枇杷膏货值金额共计645.75元,违法所得94.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枇杷膏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材料、供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未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4.8元,并处5871.76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966.56元,上缴国库。
5871.76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