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老客户烟花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荣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BXF3KE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彭场镇洲河咀新村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8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份在仙桃市帅达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下列烟花:5箱60发规格的同类组合烟花,每箱价格为70元;5箱80发规格的同类组合烟花,每箱价格为120元,两项合计共付购货款950元。截止2026年5月7日我局检查时,当事人以每箱15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规格为80发的烟花3箱,获销货款450元,库存2箱;以每箱100元的价格,销售上述规格为60发的烟花2箱,获销货款200元,库存3箱;两项共计获销货款650元,两项库存货值金额为600元。2026年5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桃市监限提[2026]16-06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购进票据与销售台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货架上摆放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同类组合烟花,存在实际经营行为,但是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花没有进行记账和开具票据,无法确定当事人销售上述烟花时的具体时间以及烟花是否在保质期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之规定,因无证据证明案涉烟花超过保质期后有销售结果,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5箱烟花;
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的行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