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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鲸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2MABYTAJ71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山街道远津风景A区AS-0-118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蒙古0701呼交罚〔2025〕82号
2025年8月25日10时07分,本机构接到《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客运科投诉、举报、信访事项登记表》城运投/举字(2025)年8月第112号投诉举报工单时发现,投诉人于2025年8月16日与呼伦贝尔市鲸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黑A3T65Y传祺牌GAC6520MDA6A小型普通客车。经调查,呼伦贝尔市鲸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23日期间,使用黑龙江小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黑A3T65Y传祺牌GAC6520MDA6A小型普通客车交于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车费用678.00元。经询问法定代表人余鹏得知,黑A3T65Y传祺牌GAC6520MDA6A小型普通客车未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呼伦贝尔市鲸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变更备案经营的行为。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8.0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柒拾捌元(¥:3678.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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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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