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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周覃惠民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巧媛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2MA6DKBAF5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周覃镇世纪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3]1022号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08月14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相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都周覃惠民医院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3年09月01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证明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3年09月01日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提供的超过有效期药品出库清单(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证明当事人在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发出去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9月4日我局解除对当事人药品扣押措施,证明该药品已归还给当事人并让其进行销毁处理。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 1、当事人在上述“桂枝茯苓丸”超过有效期后,将其下架放到“库房”纸箱上,未进行有效隔离,通过调取出库清单,上述“桂枝茯苓丸”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给病人使用。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的规定,我局解除其该药品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按医院过期药品报销制度要求对其进行销毁处理并拍照留证 。 2、现场检查时发现化验室正在使用的生化机上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任何标识,三都周覃惠民医院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外包装及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等,货值金额为2000元,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正常开展化验活动,提供有2023年8月14日做化验的覃孝肥、梁爱两位患者生化报告单,属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和追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有合法证照,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使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当事人的以上情节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2023年09月04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调查的事实2023年09月04日,我局依法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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