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沪嘉乡日日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庆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22MA19D9MW4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沪嘉乡福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购买散装花生后,自4月2日为方便销售将花生分装至无任何标识的透明盒内销售,违法行为持续至2025年4月14日被查获,违法时长12天。另查明,该当事人曾于2024年1月10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警告并责令改正,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大意,在明知散装食品需按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再次将花生分装至无任何标识的透明盒内销售,此次属于拒不改正再次违法,对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不涉及违法所得。证据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授权权限和授权时间。证据三: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自然人身份;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者资格;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据七: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八:检查食品照片共计3张,证明食品的实际情况。证据九:经营者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货凭证复印件,共计3张,证明当事人已尽到查验义务。证据十:经营者提供以前散装食品标签共计4张,证明当事人曾使用散装标签销售。证据十一:2024年1月10日我局下达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事实,调查人员认定:2024年1月因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信息受到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市监处罚〔2024〕3002号)后,仍再次将散装花生分装至无标识容器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虽经整改但未能继续坚持,致使相同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构成未按规定销售食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