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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老百姓明健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春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333468189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七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3
(2023)鄂0191知民初55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武汉明健大药房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13号
经调查,该店电脑系统显示以上14个批次182盒药品均按正常程序验收入库,调查该批次药品总计销售了14718.4元(详见销售明细表),其中有20盒药品(货值金额2316元)退货给了业务员孙凯。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在医保局检查后将未销售完的20盒药品退货处理,但该批次药品经调查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依法应该予以没收。提供该批次药品的业务员拒接当事人电话,目前也联系不上他来我局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随后,我局协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批次药品来源等问题,河北省局将协查函交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唐山市场局复函证明:唐山朗晟公司与武汉明健大药房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未向该店销售过随函所附随货同行单中的药品;该公司随货同行单票样、公章样式与随函所附票样不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你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药品20盒(其中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85450)14盒、康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5盒(批号CY24542)、倍他乐克琥珀酸美托洛尔1盒(批号2411214); 2、没收违法购进药品销售所得14718.4元; 3、处11万元罚款,罚没合计124718.4元。
11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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