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稻虾王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宝卓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MA7KNUWN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道黄石路15号原华康食品加工厂门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2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7月4日从淘宝平台派伦美水产用品店付款购买了18袋“龙虾清洗粉”,花费112.04元。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2日期间使用该“龙虾清洗粉”清洗虾,约使用2袋(每袋600克)。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经营使用该“龙虾清洗粉”清洗过的虾菜品销售统计:靓靓蒸虾13份2348.04元;美女剥虾球11份1738元;极品蒜蓉虾5份1490元;极品油焖大虾5份1490元;牛蛙爆虾球2份176元;极品蒸虾1份298元;共计收款7540.04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540.04元。7月15日至7月21日,共进购小龙虾110斤,成本合计:3750元,在此期间用于购买调料、食用油和燃油费用折合成本合计:2721元,
减去上述三项合法必要支出6471元,违法所得1069.0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经局案审会讨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龙虾清洗粉”16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69.0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