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悦媛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才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4MA1F51P1X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迎春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河市监处罚[2023]7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初,从饶河县仁和食品商店购进“牛栏山”42度500毫升陈酿酒1件共12瓶,生产批号为202303063/06-AS79-58,购货价格每件13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白酒为假冒产品。截止到案发日止,该白酒销售8瓶,销售价格每瓶16元,库存4瓶,非法经营额共计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当事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代理资格。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
6、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7、当事人现场和货物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8、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购入侵权商品的事实。
9、我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一份,证明我局委托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的事实。
10、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
11、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产品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
12、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对“牛栏山”商标的专有权。
13、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驰名商标认定文件一份,证明“牛栏山”白酒为驰名商标。
以上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