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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陈发陆新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发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AMG4K6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谋道镇德胜村二组02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38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爆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6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爆竹申请立案,局领导同意立案,并指定陈巍、孙启鹏两名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前往利川市新鹏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核查上述失效爆竹的购进情况。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主体资质合法有效。店内经营的烟花爆竹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价格等相关信息的标注。 当事人店内待售的东升全红电光花炮外包装标注信息有,品名东升全红电光花炮,规格42公分,含量6盘,体积141×29.4CM,产品类别鞭炮类,产品级别C级,毛重20KG,单个含药量≤0.05g,箱含药量≤1kg,生产日期2022年,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外包装张贴的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标注的信息有,产品名称全红电光排炮系列,类别白药炮,级别C级,万载县东升花炮有限公司,其中显示出厂日期分别为2022年6月13日的有3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的有1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8日的有1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9日的有1件;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1日的有3件,共计9件,每件6盘。拆开该花炮整件外包装,在每盘爆竹上可见张贴有黄色合格证明,标注的信息有生产日期,分别有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日、2022年9月8日、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1日。经核对,上述9件(54盘)东升全红电光花炮在本局2026年3月3日实施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属于失效的产品。 当事人提供购进票据1张,票据编号为XS-2025-04-05-00042,票据显示2025年4月5日当事人从新鹏库购进42公分240夹(东升)爆竹30件,规格为1*6,单价143.82元/件。执法人员2026年3月25日前往利川市新鹏花炮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向本局提供编号为XS-2025-04-05-00042销售单1份,与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相吻合。 当事人店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时间段主要集中在春节期间和周围村落举办红白喜事时,在2026年春节销售了上述批次的东升全红电光花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有效的销售台账,故该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无法查清。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东升全红电光花炮的价格为143.82元/件,23.97元/盘,销售价格是180元/件,30元/盘。上述9件超过保质期的东升全红电光花炮货值金额162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失效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东升全红电光花炮9件(每件6盘);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罚款810.00 元。
81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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