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弹子镇振清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振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1MA5UD9MF1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永兴路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208号
; ;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永兴路119号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以47元件的价格购进了4(1件)红枣大饼(韧性饼干)后,摆放在经营场所中央的散装食品货柜以1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3年7月从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以48元件的价格购进了3.5(1件)老北京风味小枣糕后,摆放在经营场所中央的散装食品货柜以1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3年7月从重庆市张德治商贸有限公司以48元件的价格购进了3.5(1件)丽硕三明治后,摆放在经营场所中央的散装食品货柜以1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收到投诉举报人反映和对当事人询问查证,截止2024年1月18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了3.495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货柜中剩余0.505已超过保质期的红枣大饼(韧性饼干)待售;共销售了2.575老北京风味小枣糕,货柜中剩余0.925已超过保质期的老北京风味小枣糕待售;将3.5丽硕三明治全部销售完毕。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向投诉举报人邮寄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渝万州市监限通字〔2024〕余-03号)调查了解投诉举报人购买到的过期食品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老北京风味小枣糕、丽硕三明治的数量(重量),限期投诉举报人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3月8日投诉举报人签收;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故采信当事人所述,2023年12月23日当事人将1罐单价6元罐的红牛、红枣大饼(韧性饼干)(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保质期:8个月)、老北京风味小枣糕(生产日期:2023年6月9日,保质期:六个月)和丽硕三明治(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1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给了投诉举报人,共获取获取销售收入11元,当事人销售时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老北京风味小枣糕、丽硕三明治均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食品时没有制作销售账目,无法查清其余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老北京风味小枣糕、丽硕三明治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当事人在调查时明确表示除上述2023年12月23日售出的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老北京风味小枣糕、丽硕三明治外,其余利百加红枣大饼、咏煊小枣糕、丽硕三明治均在保质期内售出。; ; 在本案调查期间,本局未接到其他反映当事人销售过期红枣大饼(韧性饼干)、老北京风味小枣糕、丽硕三明治的负面信息,故采信当事人所述。2024年3月21日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协议当事人赔偿投诉举报人400元整,退货款11元整,共411元整。当事人当场在投诉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 罚款5000元; ;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1.警告; ;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5-07-06
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