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文霞 | 注册资本:5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2761657373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王曲乡沁伏路南500米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1
(2023)豫08行终33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12-13
(2022)豫0882行初89号
行政征收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沁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12-06
(2022)豫0882行初89号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沁阳市人民法院
4
2020-09-11
(2020)豫01民终113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3-11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杜**
沁阳市人民法院
6
2019-12-05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
买卖合同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李**,杜**
沁阳市人民法院
7
2019-09-27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
杜**
沁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2-20
(2020)豫0191执191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16
2020-09-21
(2020)豫01民终113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8-10
2020-07-28
(2020)豫0191民初763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25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6-01
2019-10-06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01
2020-03-18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01
2019-09-27
(2019)豫0882民初3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调查,焦作市山丹丹食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地址是:沁阳市西环路与小官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是聂文霞。2023年5月份,当事人搬到现在地址--王曲乡沁伏路南500米01号,于2023年7月25日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变更为沁阳市王曲乡沁伏路南500米01号,于2025年1月24日将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谭一豪,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迁址后未按规定重新申领。2023年7月19日,当事人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代号:923)4袋,每袋25公斤,共计100公斤,以2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河北省玉田县鸿立食品添加剂供应中心的张艳利,销售金额2800元(未收款),后因张艳利没有销售全部退回当事人。案发后,因产品过期导致无法对其检验。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原料库堆放有七种原料,分别是:1、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16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24个月;2、蔗糖脂肪酸酯28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2022年9月9日,保质期:12个月;3、食用葡萄糖44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4日,保质期24个月;4、黄原胶18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8日,保质期:24个月;5、清江魔芋4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1日,保质期:24个月;6、单、双甘油脂肪酸酯29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29日,保质期至2023年8月29日;7、瓜尔胶15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以上原料均已超出保质期,未进行显著标示,也未单独存放。针对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5年12月7日对上述原料进行了集中销毁。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当事人涉嫌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货值金额2800元,无违法所得。
1、警告;
2、没收“复配食品添加剂(代号:923)”4袋;
3、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