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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明宇注册资本:35.0万元(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31120000066883360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滨海新区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2号天津国际珠宝城1号楼-1-11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1
(2021)津0104民初22296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
高**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08
2024-04-26
(2024)津0104执194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天津市王顶堤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30
2023-05-08
(2023)津0104执2851号
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4-28
2023-03-31
(2023)津0104民初3088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9
2022-04-15
(2021)津0104民初22296号之一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高**诉讼、仲裁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9
2022-02-07
(2021)津0104民初22296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高**诉讼、仲裁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1551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4-02
2022-03-29
(2022)津0104民初147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9-11
2019-08-14
(2019)津0106民初5329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与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34号
经检查,你单位取得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62761536-62761537、62759760-62759766、29057934-29057935、29057937-29057939、29057948-29057953、29057959-29057964、46971300-46971305、29057859-29057864、61086368-61086372、36478471-36478481、36463098、62703438-62703453、45601320、29057817-29057820、62759686-62759687、62759690-62759695、61076304-61076309,发票金额合计204080.22元,税额合计2040.78元,价税合计206121元。你单位上述取得的发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按照应补税款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处罚。同时,你单位取得上述9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罚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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