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韦林镇马庆明家家乐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庆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3MA6YAKM83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韦林镇西寨村西寨村十字路口西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5]56号
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连同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2025年5月29日,我局接到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RER20250218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吡虫啉: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 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9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于2025年5月2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荔市监检结〔2025〕26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后附No:RER202502182《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上报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于2025年5月6日从大荔县惠源市场西五街4-5号陕西锦淏丰食材配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采购香蕉23kg(共两箱),进价9元/kg,给对方支付现金180元,有购货单据,有供货方资质证明,有进货查验记录。2025年5月7日当天抽检2.61kg,剩余香蕉陆续销售给附近的群众,销售价格为10元/kg,未建立销售台账。截至案发,当事人采购的23kg香蕉已全部销售完,获取违法所得230元,货值金额230元。
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并处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2
大荔县市监处罚〔2023〕1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份从大荔县鸿运批发部购进上述产品,并留存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称这批产品原始外包装信息齐全,为了方便销售,就把它们拆开散装销售了,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提供了上述食品原始包装内的合格证明(锅巴,生产商: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地址:西安市户县余沣路中段,净含量:4.5kg,生产日期:2023.3.23,保质期:6个月;花生豆,生产商:河北福旗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宁晋县河渠镇马房村,净含量:4.5k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0日,保质期6个月)未在盛放的容器上标明食品相关信息,截止2023年7月27日复查时还没有整改。当事人存在“锅巴、花生豆”等散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事实。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