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飞达农机配件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苑树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5DRQ97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处罚﹝2023﹞091608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从微信名为“真真”的微信号为 hu2584101106 处购进 1块型号为 6QWLZ120760的“骆驼牌”蓄电池1块6QWLZ85660的“骆驼牌”蓄电池进货价均为 375 元块,过程中没有索要对方资质,没有留存进货单据。并以 390 元块的价格在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飞达农机配件商店对外销售。当事人涉案商品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公司也未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该产品。至案发时至,以上2 块假冒“骆驼”牌蓄电池均未售出,货值金额 780 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骆驼”牌电池2块;2.罚款390元。2.政处理主要事依据3.没收假冒“骆驼”牌电池 2块;4.罚款 390元。
罚款人民币390元
39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