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勃利县金邦乙炔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凤兰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592731797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铁西街3委40-1(蔬菜村虹桥加油站北5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177号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勃利县金邦乙炔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2023年度报告;4、现场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金邦乙炔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5、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金邦乙炔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兰承认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对勃利县金邦乙炔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兰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