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横沟市镇合家乐新零售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德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CE255T5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横沟市镇建设街3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29号
经查: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从荆州两湖市场购进干山药39.21公斤,购进单价20元/公斤,实付款780元;2024年10月28日,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其中抽样的“干山药”食品;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抽样数量(含备样):1.29KG;备样数量:0.64kg;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21081487259308。2024年11月21,我局收到上述批次“干山药”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J202431042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2024310421)各一份,于当日将上述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上述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内容为:“经抽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不合格项目如下: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2g/kg;实测值:1.29)”。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后,表示对抽样过程、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1月29日销售上述批次干山药39.21kg,包含采样方购买1.29kg,销售单价25.6元/公斤,销售金额100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03.8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干山药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024年11月21,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补救措施,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张贴了召回公告,对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干山药实施召回,截止2024年12月24日,当事人未召回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3.8元;
2、罚款14000元;
?合计罚没款15003.8元。
14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2
石首市监处罚〔2023〕611号
2023年10月20日,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宁、黄卫峰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横沟市镇建设街36号的石首市横沟市镇合家乐新零售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查了你经营场所摆放的6盒“海底捞”番茄牛腩方便面,外包装标识有:海底捞(番茄牛腩自煮火锅套餐)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3日,保质期:9个月等字样。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次食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7-3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1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时,执法人员随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取了产品名称:“盼盼”牌香蕉味酥3袋,其外包装标识有净含量:105克,生产日期:2023年07月16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商的许可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