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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067106600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世纪海半岛苹果谷V期2-5-408-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6
(2020)粤0306民初1216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x**
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
2020-07-16
(2020)粤0306民初1216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刘*
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4
2021-06-10
(2020)粤03民终24481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刘*、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31
2021-12-22
(2021)粤民申1192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刘*、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9-25
2020-07-21
(2020)粤0306民初12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1
2019-12-19
(2019)湘0723民初236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汪**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003.2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3-09
2019-08-16
(2019)云2901民初41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汪**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09
2019-06-26
(2019)京0491民初719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张**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02
2019-01-04
(2018)鄂0105民初538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汪**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5-14
2019-05-10
(2019)鄂01民辖终3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汪**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9-28
2018-09-26
(2018)鄂0105民初3007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汪**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二稽罚﹝2023﹞54号
1.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检查人员下达让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2013年-2019年账本资料及税务资料已遗失,无法提供,后检查人员向你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改正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违法行为,丢失的账本资料及税务资料你公司至今无法找回,未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该违法行为。2.你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拼多多销售云南土特产,所经营店铺有3个,分别为:1.淘宝(天猫)-滇园食品专营店;2.京东-速果食品专营店;3.拼多多-速果休闲食品专营店。检查人员以从你公司电脑中3家店铺的淘宝平台、京东平台、拼多多平台导出的销售订单数据为基准统计你公司检查期间的销售收入。经检查,你公司各年度电商平台销售金额如下: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881,013.56元;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050,225.34元;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560,002.33元;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449,044.88元;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97,863.82元;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2,685,936.43元;2022年1月1日至1月31日:3,067,949.09元;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1,420,636.68元。检查人员将你公司淘宝、京东、拼多多店铺订单数据与你公司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发现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未足额申报电商平台销售收入,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构成偷税行为。经计算,你公司检查期间少缴税款如下:(1)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1.对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因偷税造成少缴的税款予以处罚。你公司2023年8月31日已预缴增值税201,299.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42.77元、印花税1,606.83元、企业所得税283,016.44元,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第16项“偷税”违法行为第1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裁量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18年度至2022年度的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70138.67,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935.62元,印花税罚款523.5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8959.21元。2.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二、违反账薄凭证管理规定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公司丢失的账本资料及税务资料企业已无法找回,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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