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赛青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云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1MA2G84FD1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三联村副食品市场仓库2号楼23号摊位(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处罚〔2023〕434号
当事人系一家副食品商行,经营场所面积为15平方米,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三小行业)。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以45.75元/桶从福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共计5箱(4桶/箱),以47元/桶向玉环某某副食品批发部销售3箱共计12桶,以51元/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8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经检测,被判定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153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以及食品合格标志,还索取了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调和油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此外,当事人还提供福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厂)食品召回公告、经销商召回情况。以上货值共计972元,违法所得计972元。暂未发现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
当事人(面积为15平方米,小食杂店)销售铅(以Pb计)含量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972元。
0.00元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