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星光兔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豪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CW6XMU6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吉市南苑小区17号楼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5〕7号
延吉星光兔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等。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确认单》中包含如下条款:第二条“照片拷走或者链接发送后,甲方无权再向乙方提出免费重拍或退款的要求”;第五条第一项“甲方对乙方所有拍摄的照片确认满意且已付尾款,照片发送链接后,乙方将不接受甲方任何理由的退款要求。在乙方后续的制作过程中,甲方选中的精修照片不再做任何更换和退款。”;第五条第二项“甲方通过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满意后,乙方发送所有精修,甲方对已确认的相关事项不得再做任何调整、修改、退换”。上述条款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上述条款不可变更。
当事人为经营需要,于2024年10月4日开始使用上述《确认单》,至同年10月20日共签订35份,后主动停用,更换为《客户服务备忘录》。因消费者所选套餐类型及后期加作数量不同,单份《确认单》标的额分为 699元、 799元、899元、999元、1099元、1299元,个别未标注金额的《确认单》,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交易账单或电话询问消费者得以确认。因此,本案单份合同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总合同标的额为37715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7天。
另查明,延吉市延龙路南侧南苑小区17幢1单元2号原存在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延吉市西扶海堂摄影馆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29日注销,但公章未进行销毁。因延吉市南苑小区17号楼102号存在星光兔摄影、西扶海棠彩妆,工作人员疏忽之下将延吉市西扶海堂摄影馆印章盖至《确认单》。
延吉星光兔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等。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确认单》中包含如下条款:第二条“照片拷走或者链接发送后,甲方无权再向乙方提出免费重拍或退款的要求”;第五条第一项“甲方对乙方所有拍摄的照片确认满意且已付尾款,照片发送链接后,乙方将不接受甲方任何理由的退款要求。在乙方后续的制作过程中,甲方选中的精修照片不再做任何更换和退款。”;第五条第二项“甲方通过上述任一方式确认满意后,乙方发送所有精修,甲方对已确认的相关事项不得再做任何调整、修改、退换”。上述条款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上述条款不可变更。
当事人为经营需要,于2024年10月4日开始使用上述《确认单》,至同年10月20日共签订35份,后主动停用,更换为《客户服务备忘录》。因消费者所选套餐类型及后期加作数量不同,单份《确认单》标的额分为 699元、 799元、899元、999元、1099元、1299元,个别未标注金额的《确认单》,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交易账单或电话询问消费者得以确认。因此,本案单份合同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总合同标的额为37715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7天。
另查明,延吉市延龙路南侧南苑小区17幢1单元2号原存在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延吉市西扶海堂摄影馆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于2023年8月29日注销,但公章未进行销毁。因延吉市南苑小区17号楼102号存在星光兔摄影、西扶海棠彩妆,工作人员疏忽之下将延吉市西扶海堂摄影馆印章盖至《确认单》。
案件性质: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所用《确认单》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符合格式条款特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重作、退还服务费用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5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