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互惠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华蓉注册资本:1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0305229367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滨江社区官田路1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石柱市监处罚〔2025〕389号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4年09月11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汪华蓉,平时的经营活动由汪华蓉和其家属崔炳万共同负责,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滨江社区官田路163号,主要从事食品、烟酒及日用百货零售。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包嫩肉生粉已经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品名:生粉(分装),配料:玉米淀粉,质量等级:一级,净含量:100克,产品标准号:GB/T8885,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2050601095,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标示处(2024.01.01),截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近4个月。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上级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现已查明:涉案嫩肉生粉的售价为2.5元/包,共计4包,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元(2.5元4包=10元),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涉案食品过期后仍进行了销售,本案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进货单据以及如实记录所购进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进货日期。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滨江社区官田路163号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互惠食品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4包嫩肉生粉已经超过保质期。2025年11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本案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石柱市监强制[2025]2094号)、《石柱土家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石柱市监财清字[2025]1966号)。经查:你(单位)注册成立于2014年09月11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汪华蓉,平时的经营活动由汪华蓉和其家属崔炳万共同负责,经营场所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沿溪镇滨江社区官田路163号,主要从事食品、烟酒及日用百货零售。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正在销售的4包嫩肉生粉已经超过保质期,该产品具体信息如下:品名:生粉(分装),配料:玉米淀粉,质量等级:一级,净含量:100克,产品标准号:GB/T8885,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2050601095,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标示处(2024.01.01),截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近4个月。你(单位)不能提供涉案食品上级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现已查明:涉案嫩肉生粉的售价为2.5元/包,共计4包,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元(2.5元4包=10元),因无证据证明你(单位)在涉案食品过期后仍进行了销售,本案认定你(单位)无违法所得。另查明:你(单位)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进货单据以及如实记录所购进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进货日期。本案中你(单位)进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你(单位)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关于经营超过保质
200.00元
-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