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颜阁堂养生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书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6MAC69XH28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33号君望佳苑8幢商铺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92号
2024年04月16日,本机关巡查发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33号君望佳苑8幢商铺107室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擅自超出门窗经营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6日15时23分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庆综执〔濛〕责改通字第〔7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6日17时00分前停止超门窗经营的行为,2024年04月16日17时,本机关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到位。2024年04月25日09时00分,本机关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铺经营过程中仍在店外人行道上摆放了一个铁制衣架,上有毛巾若干,被套一个,占地面积0.775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00.00元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