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树懒天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竹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BRMJ0G4F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和平路263号第7层71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罚﹝2026﹞47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现场制售“凯撒沙 拉”、 “抹茶提拉米苏”。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 “(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 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 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 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当事人 现场制售的“凯撒沙拉”应属于冷荤类食品。依据《食品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 “(十三) 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 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抹茶提拉米 苏”应属于冷加工糕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3821。 4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无任何异议。
1。 没收违法所得3821。 4元;2。 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共计10821。 4 元,上缴财政
7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471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现场制售“凯撒沙拉”、“抹茶提拉米苏”。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当事人现场制售的“凯撒沙拉”应属于冷荤类食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十三)冷加工糕点,指在各种加热熟制工序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糕点。”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抹茶提拉米苏”应属于冷加工糕点。 因当事人的收银系统只能保存当月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其全部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只能调取当事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7日的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凯撒沙拉”93份,销售额为3245.4元,销售“抹茶提拉米苏”12份,销售额为576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津和平市监限提[2026]44号),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其制作菜品“凯撒沙拉”和“抹茶提拉米苏” 的必要成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和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凯撒沙拉”和“抹茶提拉米苏”的销售额即为本案的全部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3245.4+576=3821.4元。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1.没收违法所得3821.4元; 2.处罚款7000元,罚没款共计10821.4 元,上缴财政。
7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